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驻广西办事处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大道,住长沙市望城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喜明,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2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童某某应周某某(另案处理)贺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请求,在参与贺州市**管理处环卫设备等项目采购投标过程中,先后童某某先后联系了广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桂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一同参与《HZZG2014货字**号》、《HZZG2015货字**号》、《HZZFCG2015货字**号》投标,童某某为参与投标的公司制作标书,为确保周某某的公司中标,将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的标价抬高;贺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投标保证金转入童某某的银行账户,再由童某某分别转入参与投标公司或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投标保证金,结束后,参与投标公司在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转给童某某,再由童某某转入贺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或个人账户;童某某协助贺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标三个项目总标价为1594.6万。童某某非法获得业绩提成1.6万元,童某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协助周某某、谢某某、莫某某串通投标,为周某某中标提供帮助,是从犯。案发后,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非法业绩提成1.6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童某某退出的业绩提成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