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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4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4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其房屋门口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3月3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章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共计730株,经黔西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查获的毒品原植物属于被子植物门、双子植物纲、罂粟科、罂粟属的幼苗。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查获视频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案时已满75周岁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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