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4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其房屋门口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3月3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章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共计730株,经黔西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查获的毒品原植物属于被子植物门、双子植物纲、罂粟科、罂粟属的幼苗。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查获视频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案时已满75周岁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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