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52********,汉族,文盲,菜农,住安乡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9月10日被安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明知安乡县全县范围内水域禁止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9月8日下午至次日凌晨5点左右在安乡县**道长岭洲大桥西端以北400米处,用地笼从事非法捕捞,被安乡县森林公安局及安乡县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查获的渔获物约0.1公斤。经安乡县渔政管理站认定,章某某所使用的地笼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作案工具及渔获物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揭发过程及到案经过、安乡县渔政管理站对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渔业资源损失评估咨询报告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