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家住高安市**城**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于2017年6月6日与高安市**镇政府签订兴办陶瓷釉料加工项目合同书,获得**镇**工业小区50亩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2010年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为集体建设用地,2017年9月21日章某某交纳了400000元土地报批费,2017年9月30日已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为国有建设用地,2018年8月7日经拍卖出让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章某某于2017年9月13日雇请他人对该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后于2017年11月建设厂房并硬化地面。2018年5月7日,高安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章某某未对占用林地的进行整改也未继续施工。
经鉴定,章某某为建设**经营部厂房,在高安市**镇**村**山场占地32.1 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高安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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