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 1993年**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广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8日将全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5月29日、同年6月28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仲某某(已起诉)在其位于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处,先后招募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张某某(已死亡)以购买的手机、QQ号、收款码等为诈骗工具,冒充女性提供上门性服务为由收取每名被害人100元定金,被告人仲某某随后加交付定金的被害人微信,并以收取道具费、保密费、防虐费等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骗取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0462元。在涉案数额中,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获利数额为其骗取的被害人所交定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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