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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巴州区**大道**号“**”美发店工作时,趁店内人员不备之机,将顾客游某某放在吧台衣架上手提包内的人民币2400元盗走。游某某报案后,同日19时许,侦查人员从章某某的裤包内搜出被盗现金。被盗的人民币24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游某某。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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