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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41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来沪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8时59分许、3月2日19时18分许、3月4日2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分别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其租住房屋的小区门口快递存放柜处,趁四下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陆某某、景某某、何某某通过手机APP软件订购的少量蔬菜、肉类等食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0余元),供自己食用。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闵行区**路**室**号**室的暂住处被民警抓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上述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为满足自身生活所需,盗窃他人少量价值不大的蔬菜、肉类等食品,到案后作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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