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号。因本案,2020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24 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街**号**浴场休息厅内,趁被害人谈某某熟睡之际窃走被害人的手牌。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更衣室内使用该手牌将被害人谈某某的储物柜打开,窃得被害人存放在柜子内的曼卡龙彩金戒指两枚。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00 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处扣押戒指一枚发还被害人,另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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