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5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0时许,新昌县**街道**村**湾装自来水管,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不让邻居王某某家的水管从自家(**号)门前过,就与王某某发生争吵,章某某先用拳打王某某的脸部,两人就相互扭打起来,章某某又用拳头击打王某某的胸部和头部,致使王某某脸部、胸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胸部3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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