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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2000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玉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3日19时许,朱某甲与朱某乙两父子到**镇**村**号郑某甲家附近向郑某甲(已判,下同)讨要1280元的工钱,后朱某甲与郑某甲因该债务问题发生争吵推搡,朱某乙上前帮其父亲朱某甲,随后双方发生打架。后郑某乙、章某某伙同郑某甲一起殴打朱某乙和朱某甲两父子,郑某乙当时使用拳头和对方两父子对打,并在朱某乙倒地时用脚踢朱某乙,章某某先殴打了朱某甲,后在朱某乙倒地后,伙同郑某乙等人一起用脚踢了朱某乙。经玉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作存疑不捕,侦查机关未能按照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完善证据,目前客观上已无可查空间和可能,根据在案证据,本院认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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