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被害人丁某甲在本市西湖区**街道**路**号**厂工地内,因一方聊天、一方想休息而引发口角,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用右拳击打被害人丁某甲右胸一拳,致被害人丁某甲右侧第2-9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赔偿被害人丁某甲6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跟施工员聊天时,被要睡觉的丁某甲骂,其认为丁某甲不应该因为工作时间睡觉被影响骂人,从而跟丁某甲起争执,并与多名绿化工推搡在一起,后来自己因为生气,打了引发争端的丁某甲右胸一拳。
2.被害人丁某甲的陈述,证实因自己要睡觉,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人聊天影响自己睡觉引发双发言语冲突,后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打了自己右胸一拳,自己感到疼痛,随后报警、就医。
3.证人金某某、贾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丁某乙的证言,均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被害人丁某甲的冲突系因一方要聊天、一方要睡觉引起,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打了被害人丁某甲胸口一拳,之后被害人丁某甲的胸口疼痛。
4.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证实被害人丁某甲无原始可见伤,拍片显示肋骨骨折。
5.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丁某甲右侧第2-9肋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6.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书,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丁某甲,被害人丁某甲对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
7.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被动到案。
8.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本案系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伤害案件;第二,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系初犯,本次犯罪因吵架引发并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第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