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现住苍南灵溪镇**。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0年10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500元罚款;因赌博,于2017年4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杨某某多次收取黄某某、“林某”“冬某”“正某”“大姐”等人六合彩押注,并转押至其上家邱某处。至案发,杨某某共收取92093元六合彩投注,获利2500元左右。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明知其妻子杨某某有收取他人六合彩,仍多次帮杨某某收取刘某、王某某的六合彩押注。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账单纸、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信息;
2.证人黄某某、章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章某某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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