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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1〕Z2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7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工作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服饰厂,于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始,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作为深圳市宝安区**服饰厂(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为了多接一些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装生产的订单做,以每件订单量1元钱给任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装跟单的不法分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回扣款,以让李某某把订单量多一些的项目优先推荐给深圳市宝安区**服饰厂。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通过其支付宝和建设银行银行卡分多次转账给不法分子李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和招商银行银行卡账户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23500元。2020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上缴的人民币12万元,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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