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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75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诸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诸暨市****酒店20几楼的一房间内容留吴某某(另案处理)以“吹泡泡”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诸暨市****酒店20几楼的一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另案处理)以“吹泡泡”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1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诸暨市****大酒店**房间内容留陈某某以“吹泡泡”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20年2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诸暨市****大酒店**房间内容留陈某某以“吹泡泡”的方式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诸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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