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3********,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号。工作单位:安吉**家具有限公司。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为参与赌博活动,分别借取付某某农行卡(卡号622848*************)、赵某某农行卡(卡号623052*************)、邹某某农行卡(卡号622848*************)、周某某农行卡(卡号622848*************)、练某某农行卡(卡号622848*************)、洪某某农行卡(卡号622848*************)、李某某建行卡(卡号623668*************)、刘某某建行卡(卡号621700*************),并利用以上银行卡注册赌博网站会员,参与网络赌博活动。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