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晚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月湖区林荫路与龙虎山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鉴定,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87mg/100ml。
2019年09月28日,章某某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