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汉族,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5********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车,行至泾川县城关镇青年路南北商贸城十字路口40米处时,被查处。经鉴定,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