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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92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委会**村**号)。2006年11月30日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罚款伍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轿车从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山泉村前往绍兴市柯某区齐贤街道。当晚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车途经绍兴市柯某区齐贤街道齐央公路与308省道交叉口柘林村附近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

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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