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香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街**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赣F*****汽车行驶至本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银都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随后,章某某被交警带至江西中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6.21mg/100ml。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8日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