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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99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R****小型越野车途经本区过境公路上桥公交站附近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驾驶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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