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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6月29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湘******号(事发时放置湘******临时号牌)沿宝庆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地段时将被害人戴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章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经鉴定:戴翠娥系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胸部多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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