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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沙湾区踏水镇蜜蜂村方向沿村道往江红村方向行驶,14时42分许,行驶到沙湾区踏水镇江红村其父亲家院坝。章某某停车时操作不当,下车后该车辆向后溜车撞倒周某某并将其碾压,致周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章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自愿自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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