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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沅江市科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城关职高路口时,与由南往西左转弯曾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曾某某受伤(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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