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20国道自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320国道514KM+200M(玉山县**公园)门口路段时,撞到前方停靠在路边白线位置的“雨钻”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和斜跨在摩托车上拨打完电话后正在抽香烟的王某某,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某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5月21日,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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