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小区**幢**号,住临洮县**镇**家属楼**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曹某某和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三人共同商议后组建“拉图红酒”网络平台。2019年2月份以来,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通过“拉图红酒”网络平台以出售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红酒的方式,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购买红酒取得加入资格,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利用返本返利和奖励模式推广推介,引诱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会员,并对发展的下线会员进行宣传培训。“拉图红酒”网络平台的具体运作模式是:会员投入资金后按照所投额度购买红酒,10天后返本并按照投单额的15%获取奖励。发展下线会员时每推荐一个人员,按照被推荐会员购买红酒额度的5%、3%、2%获取推荐奖。其中推荐第一代可获取5%的推荐奖;推荐第二代没有奖励;推荐第三代可获取3%的推荐奖;推荐第四代没有奖励;推荐第五代可获取2%的推荐奖。截止2019年7月,共发展会员9层151人,会员投入资金230余万元。
2019年5月份,窦某某经肖某某介绍加入“拉图红酒”网络传销活动,并推荐他人参加,处于第五层,总计发展4层,包括自身共5层,计5层39人。
到案后窦某某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