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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黄骅市****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钮某某因为宅基地的问题与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撕扯在一起,窦某某用膝盖将钮某某頂伤,经法医鉴定,钮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钮某某的陈述;3、证人于某某、倪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谅解书;出警经过;电话录音说明;收条;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骅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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