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棱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7********,汉族,专科毕业,绥棱县信访办信访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绥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有赌博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穆某甲开始在微信中建立微信群组织人员通过打和和麻将赌博,自己在群中以卖房间卡谋利,其在微信中建有绥化和和麻将一元群和绥化和和麻将二元群两个麻将群。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穆某甲组织参赌人数达41人,通过在麻将群中卖房卡得利15,5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微信截图、常住人口详细单、无前科劣迹说明等;
2.证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赌博罪。被不起诉人穆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情形;被不起诉人穆某甲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侦查机关建议对其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情节,被不起诉人穆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穆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穆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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