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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甲危险驾驶)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638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穆庄94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亲亲家园鹤卿坊3幢2单元1404室。2013年7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穆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B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隧道北口附近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穆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126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穆某甲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为轻微,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穆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OO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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