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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贩卖毒品案)_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女,汉族,大学专科文化,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5********,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租住于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孟繁龙,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与V某某(中文名“那某某”, 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6月11日,那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在吉林省榆树市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麻1,100克,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明知那木贩毒的情况下,为那某某提供购毒款人民币2000元。在毒品交易后,二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6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搜查那某某、穆某某共同居住的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室,当场扣押大麻301.71克。

本院认为,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涉案毒品数量小,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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