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该局于同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5时28分,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来到贵阳市南明区**小区平台,看到被害人刘某某躺在平台上,趁被害人熟睡将其随身一部橙色华为NOVA5手机和一部红色OPPO手机盗走,并将OPPO手机以200元价格卖给路边回收手机的陌生男子,后经鉴定两部手机总价值2030元。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到案后扣押的华为NOVA5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俱领。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人民币3500元,刘某某对穆某某的行为以书面谅解书方式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穆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盗窃财物已发还且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弥补,取得被害人谅解,相关社会矛盾已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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