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 汉族,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15281981********,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住兴文县**乡**社区**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何某某以抽头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7月临时租用他人的住所作为场所,以“跑三公”的赌博方式的实施赌博,穆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而在赌场发放高利贷为赌客提供资金。截止至2019年7月16日,该赌场已组织四次赌资较大的赌博,抽头获利近一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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