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亚湾区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号。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大亚湾区**路一间大排档和四个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期间其喝了大概四两左右的散装米酒后,于当晚21时许,其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V****黑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大亚湾区**路**市场附近路边开车往大亚湾区**路**方向行驶,其驾车行驶大概一百米左右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穆某某管装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32.0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穆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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