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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小学东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3.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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