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小学东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3.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