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下岗职工,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9日23时15分,在新野县朝阳路规划局对面道路处,程**被马**驾驶的豫R***轿车碰撞致骨折,两次在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马**仅支付2000元医药费,被不起诉人程**隐瞒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两次报销医疗保险金共计11122.6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已退还所所骗取的医保金11123元。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积极退回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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