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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7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性别: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98********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在本区新碶街道高塘伊佳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窃得张某某放在身旁电脑桌上的OPPO R9M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3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系初犯,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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