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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开设赌场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侦查终结,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程某乙(已提起公诉)经网友微信推荐,以扫码的方式注册“皇冠娱乐”赌博游戏软件APP担任代理,为获取游戏平台代理返点,其又将该游戏软件APP以微信扫码的方式推荐给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及微信昵称“下****”等多人作为下级代理和玩家。此过程某甲,程某乙担任代理获取返点3.18万元,程某甲作为程某乙的下级代理,获取平台代理返点7100元 。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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