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非法种植罂粟,现已长成幼苗,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1800株。经依法鉴定,随机抽取的50株植物幼苗样本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程
文颖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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