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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浦城县**镇**村民委员会委员,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浦城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浦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浦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底,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浦城县**路**号一楼螺丝工具行内购买一把金亿牌射钉器,型号:JY777,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射钉器膛体处切割了一个缺口,不需要顶着墙,上膛就可以击发,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户外广告安装作业时使用该射钉器,平时将改装后的射钉器存储于自己的工作室车间内。2019年12月27日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器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020年10月13日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浦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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