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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程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住株洲市芦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帮同村村民黄某某家房屋屋顶翻修时,在楼顶房梁处发现一把废弃的土铳,便告知黄某某自己想拿回去用于打鸟,在征得黄某某同意后拿回家,后使用过土铳在山上打鸟。2018年3月28日,民警从程某某家中查获该支土铳。经鉴定,从程某某处查获的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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