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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3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庙**组。2012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6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程某某、陶某甲、葛某某、谈某某、甄某某等人开车到合肥市包河区**路**花园**包厢,对受害人陶某乙进行殴打并通过威胁逼其写借条的方式意图敲诈勒索陶某乙人民币20万元,并限制陶某乙人身自由,让陶某乙还钱,后带着陶某乙去其老家要钱,由于陶某乙因被打后晕倒造成嫌疑人要钱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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