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3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明知其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进的保健品“蚁力神”内含有西药成分,仍在其开设在淮安市淮阴区**店内,以4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他人1盒。经鉴定,该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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