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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许悦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受同案人黄某某指使,与同案人唐某甲、唐某乙驾驶“荣景01船”,从东莞太平船厂码头出发前往香港屯门海域,从一艘香港油船过驳红油后返航入境未申报,于当日18时返航至深圳机场对开水域时被现场查获,船舷两侧经改装的空气舱内装载红油65.6吨。经检验,上述红油为含有醌茜成分的柴油。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48836.0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扣押违法所得等涉案财物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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