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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五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经济开发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花园玫瑰阁15E。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7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以来,柯某某、袁某某、俞某某(均另案处理)依托在福州市台江区**大厦**楼**单元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钦达通公司),该公司在没有从事证券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买了仅有客户数据功能的“上海钦达”平台APP,打着投资“上海钦达”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的幌子实施诈骗。柯某某、袁某某、俞某某等人雇佣员工下设人事部、业务部、客服、美工、指导老师等部门,经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形成一体开展犯罪活动。由柯某某任公司总监,由黄呈梅任客服、美工、开户专员等,由李某某、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任指导老师,由童某某、陈某甲等人任业务组主管,由叶某某及黄某某、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任业务组员工,并以股票“融资融券”的名义对鼓楼区等地的被害人实施诈骗。经查,自2019年2月份以来,该公司通过“黑麒麟”木马程序非法获取同行公司的股民信息发展为客户,假冒上海钦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引导客户到“上海钦达”APP入金投资融资融劵业务,以所谓专业老师身份引导客户买卖,再以20倍杠杆无限收益等名义骗取客户操作,赚取高额手续费、以及强制平仓等手段,最终导致客户的钱全部亏损已达到占有客户钱财的目的。实际客户的钱并未进入股市,客户在APP上操作的仅是一组数据,通过所谓指导老师推荐等让客户误以为钱系进入股市正常亏损。目前查明涉及全国各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等数十人,涉案金额数百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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