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恩施市**小区**园**室开设**传媒有限公司所属的“**直播平台”,由李某某负责公司财务及日常管理,以及在工作群内指导主播及运营人员与陌生男性聊天技巧,在此期间招聘谭某某为主播,在“**直播平台”开设单独的直播间,招聘王某某对其公司运营人员向某某、程某某等人进行业务培训,程某某等运营人员冒用主播谭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等恋爱交友平台上物色适龄男性受害人,添加受害人微信,引诱受害人进入谭某某的直播间,程某某等运营人员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恋爱、交友为由,骗取受害人在“**直播间”充值给谭某某送礼物,李某某再根据主播及运营人员业绩按照约定比例抽成给程某某等人,期间李某某获利约6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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