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6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因盗窃,于2010年8月19日被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冒充女性身份,经被害人杨某某的朋友介绍与杨某某互相加了微信好友,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程某某以充话费、买机票、交房费、看病等为由,从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510元。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街道**路**巷**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9月2日,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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