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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2安庆,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始,夏竹林(化名杨某甲,另案处理)为实施数字货币诈骗犯罪,设立公司招募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夏竹林为首,以何燕、张海明、胡某某、杨晓梅、余成城(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夏竹林的组织和领导下,以投资数字货币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客户投资入金,后将入金瓜分实施诈骗。

该犯罪集团总部设达观控股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广场**楼。旗下有安徽网智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网智某某),主要有行政人事、财务结算、客服、招商、技术等部门。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的星球国际数字资产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有风某某、客服、运营、接待、客诉、后勤、财务等部门。位于深圳的深圳**财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主要有行政人事、运营、招商、接待、技术、直播间讲师等部门。公司招募和发展了任某某、陈某某、伏某某、凤某某、白某某、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代理商和直播间团队

该犯罪集团旗下公司各部门通过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实施数字货币诈骗活动。其中行政人事后勤部门根据各部门需求,负责招聘,安排诈骗人员出国实施诈骗,购买QQ、微信、电话号码等用于诈骗活动,提供银行卡、火币网账户等用于诈骗资金流转,为诈骗活动提供生活、物资等保障。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各部门员工的工资、结算诈骗所得的提成、返佣及转移赃款等。招商接待部门主要负责招募、接待和培训代理商。技术和运营部门主要负责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研发、设计、维护,控制虚拟货币价格涨跌等。客服部门主要培训代理商平台使用方法,对接解答代理商问题、催币等。风某某部门主要负责搜索平台负面信息,并联系公关处理等。客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客户出金投诉等。直播间讲师团队主要负责讲课,诱骗客户入金。代理商主要负责寻找客户,并引导到平台入金。

主要诈骗方法:公司虚构从事区块链技术开发,有正规的数字货币发行资格,通过技术团队研发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平台通过盗取火币网等网站数据,模拟股票交易,推出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公司通过发展和培训代理商、讲师团队,由代理商业务员冒充证券公司等工作人员,通过微信、QQ、打电话等方式搜索物色有投资意向的客户,通过添加好友聊天获取信任后,推荐客户去讲师的直播间听课,讲师以股票分析师等身份进行授课。各代理业务员冒充股民在直播间内烘托讲师,骗取客户信任。讲师一开始分析股票知识,后以唱空股票市场,谎称投资数字货币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与代理商业务员互相配合,诱导客户到公司开发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投资。平台使用员工卡用于收取客户入金,后通过联系承兑商,由承兑商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客户入金。客户转账后,承兑商将钱款用于购买USDT币(又称泰达币,1USDT币=1美元)等数字货币,用于后续分赃。公司为稳住客户,防止案发,设置锁仓期,需解某某满后才可交易。实际上,一般客户入金的第二天,代理商、平台、直播间即按照50%、40%、10%不等的比例由财务结算后通过承兑商以USDT币等数字货币方式进行分赃。后续平台继续通过机器人功能模拟自动交易,由运营部门配合讲师讲课在后台操控数字货币涨势以稳住客户。锁仓期内,平台中断服务器维护,直接切断与客户联系,清理作案痕迹,以逃避打击。若有客户投诉,客诉部门介入处理,平台一般不允许出金,若客户报警等,平台会安排少量出金。

2018年6月,夏竹林成立深圳**财经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第一款数字货币诈骗软件SIE (后更名BTUE),2018年8月上线。后公司陆续开发了CFEX、LKF、GDbit、CCMEX等平台,以上述相同的方法实施诈骗活动。2019年4月中旬,深圳**解散。该犯罪集团为逃避打击,逐步将财务、技术、运营、招商等关键部门人员转移至韩国、马来西亚等地继续实施诈骗活动。2019年6月,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赴安徽、四川、广东、上海等地陆续抓获该犯罪集团涉案人员。

    经查,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SIE平台诈骗数额为8678167USDT币,其中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等12名客户人民币180万余某某。

    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CFEX平台诈骗数额为15035971USDT币,其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等334名客户人民币4865万余某某。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LKF平台累计入金17970474 USDT,累计出金162452USDT,诈骗数额为17808022USDT币,其中骗取被害人虞某某、陈某某等377名客户人民币6129万余某某。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1日,GDBIT平台累计入金13636044USDT币,累计出金170793USDT币,诈骗数额为13465251USDT币,其中骗取被害人曾某某、朱某某等118名客户人民币2507万余某某。

2019年4月1日至5月15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合肥某某技术部工作,后出境到韩国,为JAVA架构师,负责研究撮合系统,优化软件运行等,领取工资人民币29488元。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确信公司实施诈骗后,主动删除软件代码并离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参与时间短、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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