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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75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乡**村**号。2019年9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再次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宁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3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至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格兰云天宾馆旁边的**饭店,以朋友有急事为由,向该店老板娘何某某骗取人民币300元。

2、2019年3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又至宁海县跃龙街道宁昌路**蛋糕坊,以朋友有急事为由,向该店老板杨某某骗取人民币500元。

3、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4日之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至宁海县跃龙街道宁昌路**饺子馆,以朋友有急事为由,分3次向该店老板史某某分别骗取人民币1500元、1500元、450元。

4、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至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数码店,以朋友有急事为由向该店的店长胡某某骗取300元现金。2019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又至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数码店,以手机拿回去给老婆看看第二天付钱为由,向该店的店长胡某某骗取一部未拆封全新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999元),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将所骗得的手机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北路**调剂的老板金某某。现被骗的苹果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胡某某。

5、2019年3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至宁海县跃龙街道宁昌路**饺子馆,以朋友由急事为由,向**饺子馆员工毕某某骗取人民币290元。

6、2019年3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至宁海县跃龙街道太平洋国购门口碰到给其经营的**饭店送酒的夏某某,后以朋友有急事为由向其骗取人民币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第4笔诈骗事实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对涉案iPhone 6Splus手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除该笔外,其余5笔诈骗数额尚未达到诈骗罪构罪标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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