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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1日批复本案指定我院审查起诉。经检察长批准,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18年4月,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马来西亚打工,为一别墅内的人员煮饭。2018年4月17日程某某到马来西亚后,为某地一两层别墅内群居的近50余人提供煮饭劳务,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在马来西亚煮饭期间,程某某发现该别墅内人员在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但程某某为挣取工资,明知自己在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帮助,仍然为其提供煮饭劳务,直到2019年2月20日才回国。经查,程某某在马来西亚煮饭的别墅系一电信诈骗窝点,在里面群居的人员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向中国境内拨打网络电话的方式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主动退赃款4000元人民币并被梓潼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赃款由梓潼县公安局按规定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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