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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住上海市奉贤区**建材市场**区**栋**号,户籍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个体。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明知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仍帮助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介绍,购买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42414.9元,税款合计为165991.9元,已全部作进项抵扣。上述165991.9元税款已向上海当地税务部门补缴。

另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向泗阳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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