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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0********,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文化程度大专,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社,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坊**栋**房。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9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东莞**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网”平台被关闭。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投资人因在该平台出借的资金暂时无法取回,遂在“微信”“土豆”“电报”等软件上加入不同的群组交流维权信息。2019年6月1日上午,数百名“**网”投资人员在广州火车站广场附近非法聚集,以拉横幅、挥舞小旗、高喊口号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引发群众围观,致现场附近路段交通受阻。在集结行动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使用管理员“牛哥”的帐号同步登陆“土豆”软件的“艺术人生”群,在该群转发“广州站广场集合起来”“大家口号喊起来”等煽动性信息,协助指挥现场行动。当日公安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全局一级勤务响应,先后投入警力2300人,发动群防群治力量7000人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带离“**网”相关人员100多人。该非法聚集事件引发境外媒体报道及网友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坊**栋**房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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